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正,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青海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2**75-4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2**75-475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刚察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已减半收取)、案件保全费127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玛 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