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五众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548号 原告:青海五众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818334K,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42号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可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6123384C,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五众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青海五众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五众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阿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