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227号
原告:重庆思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21号3幢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63194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612338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思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思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计1519元,由原告重庆思尔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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