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小腾建材租赁站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6810号 原告西咸新区XX城小腾建材租赁站。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一凡。 原告西咸新区XX城小腾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小腾租赁站)与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卓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钱一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扣件费用14714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用于被告承包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大道XX村XX居XX花园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如约按时交付了钢管、扣件、山型卡、丝杠等物资,项目结束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部分租赁物,下欠扣件30585套,扣件螺丝5260套,超还钢管840.8米,以上材料合计人民币14714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称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都是事实,愿意分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原告小腾租赁站(合同乙方)与被告湖北卓越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租赁物及价格、结算和付款方式、供货要求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扣件、螺丝、钢管等租赁物。项目结束后,被告未归还租赁物扣件30585套、螺丝5260套,但向原告多还钢管840米。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核算确认,被告未返还原告扣件、螺丝折价155555元,扣除被告多返还原告钢管折价84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147155元。原告愿意被告按其诉讼的147147元支付,被告亦同意支付。经调解,因给付期限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被告未按约定返还租赁物。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未返还租赁物的折价费用147147元,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咸新区XX城小腾建材租赁站租赁物折价费用人民币14714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2元,诉讼保全费130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1621元和保全费1305元,共计2926元,由被告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