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执异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
第三人:湖北卓越集团工会委员会。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新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股东***、湖北卓越集团工会委员会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