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9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洛川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后字头北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川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2022)陕0629民初2804号民调解决书,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洛川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欠款936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8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川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洛川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3600元,2024年10月30日给付50000元。现因给付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洛川天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9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