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7798号
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9144878L。
法定代表人:何珏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河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969983140。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林,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林,四川太白(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96382C。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超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园区大格厦2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35401710T。
法定代表人:倪华良,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丰节能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3.00元,由原告重庆德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雪 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兰 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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