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1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玉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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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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