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初1543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
法定代表人:邹继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并退还。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堃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