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址镇荆江西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61322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