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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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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