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402号
原告:胡开长。
被告: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武林广场东侧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长与被告杭州博科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长于2006年10月10日以“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开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755元,实支费80元,合计2835元,由原告*开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