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广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02执35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广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0)甘09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广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390204.25元,并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3411.00元,申请执行费5753.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广昊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02执3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建东
书记员  曹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