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03民初420号
原告二建公司与被告建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理慧,被告建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得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二建公司与被告建隆公司因在其他纠纷中共同承担责任并被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履行完毕其全部责任,现有权向被告建隆公司追偿。建隆公司既已出具保证书,承诺偿还该欠款,就应当及时清偿所有债务。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原、被告之间是挂靠关系,本案出具的主要证据保证书中并无利息约定,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在保证书中签字,其只是作为建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并不证明个人必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欠款4710502.9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燕 人民陪审员 邢 旺 人民陪审员 巴建文
书 记 员 贠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