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洛泰克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02财保141号
申请人深圳市洛泰克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洛泰克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酒钢集团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账号:×××)903200.7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洛泰克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彩玲
书记员 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