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6677号之一
原告:安徽弘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星槎东路12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9NNG89。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8号公路大厦8、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0069977568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弘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安分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弘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弘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安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弘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64.33元、财产保全费4984.33元,合计11348.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弘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