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887号
原告:宁阳县北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宁阳县******村北太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BY6FF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宁阳县北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宁阳县北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阳县北兴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县北兴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2元,减半收取计7,13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136元,由原告宁阳县北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