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164号
申请人:宁阳县北兴工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村北太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BY6FF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宁阳县北兴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