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5477号 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21号1幢6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63652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职工,公民代理、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系该公司员工,公民代理、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天**大道攀西国际商贸1号楼5-B-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63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劳务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D5***堤气象苑小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63299341X。 法定代表人:胡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9.00元,减半收取9994.50元,由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 晓 方 审判员 阿苏 ** 审判员 刘   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则木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