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5477号
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21号1幢6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63652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职工,公民代理、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月4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系该公司员工,公民代理、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天**大道攀西国际商贸1号楼5-B-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63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劳务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D5***堤气象苑小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63299341X。
法定代表人:胡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9.00元,减半收取9994.50元,由原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 晓 方
审判员 阿苏 **
审判员 刘 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则木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