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财保134号
申请人: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民生路以南中心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9512814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系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荆州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航空路经济适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2MA49D6UR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人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南门大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0CT933。
法定代表人:连芸。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县国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万元。申请人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己名下发动机号为×××9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3472的混凝土泵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县国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发动机号为×××9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3472的混凝土泵车。查封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权利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盛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