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筑诚宏翔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20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四川筑诚宏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555号59幢3楼201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筑诚宏翔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莫 雪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