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民终20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四川筑诚宏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555号59幢3楼201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筑诚宏翔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莫 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