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山东集兴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179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孔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集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3号楼1106。
法定代表人:盛春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集兴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2829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从德荣,董事长。
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公司)与山东集兴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集兴公司)、浙江集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集兴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集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高速公司清偿代偿款2009811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9811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四倍计算的利率最高应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浙江集兴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集兴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集兴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集兴公司追偿。
因山东集兴公司、浙江集兴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高速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集兴公司有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物品。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鲁01执179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集兴公司所有的汽车两辆;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鲁01执179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集兴公司所有的家具三宗;作出(2019)鲁01执1794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集兴公司所有的气相色谱仪一台【型号:GC-9810A】、办公设备一宗。2019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拍卖以上查封财产。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公司申请以物抵债。2019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9)鲁01执1794号之五执行裁定,将以上拍卖财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300023.49元,扣除执行费15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公司抵偿债务1284623.49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鲁01执1794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集兴公司持有的江苏兴富集能化学品有限公司100%股权,因价值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集兴公司银行存款312794.65元,扣除执行费4591元,过付申请执行人308203.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鲁01执异1383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青岛蓝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鲲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蓝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3月27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902民破3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山东高速公司对浙江集兴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浙江集兴公司的财产无法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集兴公司、浙江集兴公司、蓝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山东高速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集兴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