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孔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劳店乡驻地东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6635324977。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河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445279641。

法定代表人:许秀杰,经理。

被执行人:杨春林,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许秀杰,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与***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春林、许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指定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王秀琴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