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孔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劳店乡驻地东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6635324977。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河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445279641。
法定代表人:许秀杰,经理。
被执行人:杨春林,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许秀杰,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与***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春林、许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指定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王秀琴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