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孔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劳店乡驻地东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6635324977。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河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445279641。
法定代表人:许秀杰,经理。
被执行人:杨春林,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许秀杰,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春林、许秀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春林、许秀杰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春林、许秀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春林、许秀杰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春林、许秀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王秀琴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