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崔若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劳店乡驻地东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经理。
被执行人:杨春林,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龙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河流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秀杰,经理。
被执行人:许秀杰,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民终2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杨春林、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杨春林、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杨春林、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2200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杨春林、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