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恢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崔若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龙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许秀杰,经理。
被执行人:许秀杰,男,汉族,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
本案在执行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洪镇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