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441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0000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西首清源商务中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298343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许家湖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5786048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九合化工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