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正***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4民初2268号 原告:正***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西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原告正***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6.1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正***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笑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剑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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