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河南省连霍呼北联络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1018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苗,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连霍呼北联络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西***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河南省连霍呼北联络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