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黑龙江山河沥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1民初778号之一 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702854788K,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科员,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南岗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山河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B3P759X,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5号哈尔滨万达商业中心酒店公寓B栋1**29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8410731U,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山河沥青有限公司、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黑龙江山河沥青有限公司、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名下48260777.68元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中油辽河沥青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育支行(账号:3129********)的账户内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与(2022)黑8111民初778号裁定书内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累计以48260777.68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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