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和、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8111民初82号之一 申请人:**和,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和诉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账户内工程款3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工程款3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和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