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8111民初82号之一
申请人:**和,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和诉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账户内工程款3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工程款3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和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