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5913号
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240号3号楼2**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泰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