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5913号 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240号3号楼2**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泰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河南连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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