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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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2947号
原告:***,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圳,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初,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新城海天大道528号。
法定代表人:方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舟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海岗,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
主要负责人:王立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聪,女,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市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嘉懿,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舟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罗海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追加舟山市中医院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邱依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