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特种气体厂

徐州市特种气体厂与徐州市新华特种气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民初10451号
原告:徐州市特种气体厂,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庙山路**号。
投资人:王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民,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志林,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市新华特种气体厂,住所地铜山县柳新镇柳新村。
法定代表人:周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江苏争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特种气体厂诉被告徐州市新华特种气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特种气体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徐州市特种气体厂负担。
审判员  周提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