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执9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镇北库志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库大长港村(9)大长浜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9MA1PEGJU88。
责任人***。
被执行人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NU7X6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镇北库志泉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3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黎里镇北库志泉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772920元,执行费201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60125.59元,扣缴执行费20129元后余款1439996.5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措施。2023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509民初3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