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4369号之一
原告:吴江区黎里镇志文道路维修工程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杭头村8组。
经营者:***,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7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区黎里镇志文道路维修工程队与被告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区黎里镇志文道路维修工程队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黎里镇志文道路维修工程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区黎里镇志文道路维修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0元、保全费2760元,合计6770元由原告吴江区黎里镇志文道路维修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