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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某某与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446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扇村10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