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446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扇村10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安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