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8870号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庞开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越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闸西村四组乐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越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明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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