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5283号
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6号楼5层501室65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越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闸西村四组乐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越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