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朝阳坤山建筑安装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272号
原告:朝阳坤山建筑安装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边杖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673780814C。
法定代表人:李坤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国,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俊光,男,宣化区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50号楼B4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5549211J。
负责人:钱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诺城广场1号楼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64322210N。
法定代表人:宋文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生,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朝阳坤山建筑安装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坤山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桥隧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天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朝阳坤山公司诉称,2013年4月5日,我公司与中铁集团桥隧分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铁集团桥隧分公司将“新建张唐铁路张家口至唐山段工程第1标段”中烟筒山特大桥、西泡沙大桥和木瓜山大桥施工项目分包给我公司。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项目部要求垫资完成分包工程。2015年7月1日,中铁集团桥隧分公司下属项目部与我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认可我公司提出的施工成本为980万元。2016年7月15日后,施工项目由中铁六局天津公司所属项目部接管。经二被告所属项目部确认,我公司施工成本合计1280万元以上。2015年12月30日,张唐铁路正式开通运营,但二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程款,现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我公司12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朝阳坤山公司(乙方、分包方)与中铁集团桥隧分公司(甲方、承包方)于签2013年4月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自愿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双方所签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朝阳坤山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该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据此,中铁集团桥隧分公司与朝阳坤山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管辖地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判 员 林宇军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七 日
记 员 吴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