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863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7699326X。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河北***里街诺城广场1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64322210N。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6712.59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006712.59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