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2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海城公寓12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里街诺城广场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3]津仲调字第147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津仲调字第1471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