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5民初17459号之一
原告:天津***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津围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畅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畅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里街**广场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天津***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2828.3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828.3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板房(钢筋棚)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混凝土专业项目部图文车间以及办公用品展销室扩大工程》中的车间厂房、展销室连廊定作交由原告完成,合同综合包干价为162828.39元,交付期限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31日,合同另约定了质保期、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定作物,经验收合格并已过质保期,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故原告起诉,望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的是板房(钢筋棚)承揽合同,但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