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084号之一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畅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学**小区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4元,减半收取5377元,及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297元,由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