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2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球集团(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丰球集团(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910230.06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2元,由***负担13210元,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1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定费5000元,由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丰球集团(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4月2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4月28日届满。
2.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64813.76元。通过给丰球集团(淮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方式,执行到位1148500元。
3.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畅路58号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在本执行案件立案之前已收到其他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份,要求合计协助扣留应付给***的工程款84万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协助其他法院扣留应付给***的工程款84万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
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
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