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八方电缆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