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八方电缆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