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61813570Q,住所地盱眙县穆店镇维桥街道农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81128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坤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坤元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刘玉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