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畅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审第三人:**彬,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5元,减半收取1431.25元,由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