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1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畅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坤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穆店镇维桥街道农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坤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付二审受理费103400元,超出部分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俊
审 判 员 田 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李 景